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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经认定的留学人员,国内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及其他拥有高科技含量产品的人员,独资或合资(本人相对控股)在园区内注册、并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面的科技型企业、孵化器和工作室,享受以下政策:
1、为进驻企业提供“一站式”服务。对进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地方收取的规费全免。
2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建办科技型企业,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,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%。
3、进驻企业在孵化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中地方所得部分每年通过市财政渠道进行补助。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,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4、进驻企业的中高级科技人员、留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,孵化期内地方留成部分每年通过财政渠道补助。
5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以及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收入,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、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营业税。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6、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,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%以上的,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应纳所得税。
7、市财政设立专项科技发展基金,主要用于入驻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,对在高新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中高级科技人员、留学生进行奖励以及用于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。对列入省级以上(含省级)火炬、星火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,经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后,给予一次性贴息,市贴息经费与国家及省贴息经费按1:2的比例匹配。
8、进驻企业可优先申请国家、省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,优先申报国家、省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。
9、创业园为进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免费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。进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或在园内工作的留学人员,在孵化期间常住太仓的(半年以上)可为其安排公寓住宅房一套,免收租金。
10、经留学人员或中高级科技人员本人申请,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落户本市,并可随迁亲属2-3人,暂不迁户口的,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的待遇。
入园条件
1、 拟进驻企事业法人或项目持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1) 本科以上学历,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有较强有项目开发能力,并具有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;
(2) 项目或产品来源清晰、真实、有完备的手续,其产业化、市场化前景良好;
(3) 具备项目所需资金;
(4) 生产工艺先进,符合环保要求;
(5) 在太仓市纳税。
2、 研究开发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1) 从事新科技、新产品开发的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;
(2) 成建制的软件公司、研究中心,包括外资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;
(3) 其他科技园区的合作交流单位;
(4) 高科技人才创办的研究开发机构。
3、 民营科技方面
(1) 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专制的民营科技企业;
(2) 从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,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;
(3) 其他以民营机制创办的科技企业。
4、 留学人员方面
(1) 国家公派、自费出国学习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;
(2) 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后,到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、须有专长的学者或进修人员;
(3) 国外有居住权的留学人员;
(4) 掌握国内急需的技术,回国进行合作研究、开发交流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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